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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茅仙洞道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2.06  已阅 次  [大] [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凤台茅仙洞道教协会,是道教职教人员与信教群众的爱国爱教联合组织。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道教信教人士自愿组成的宗教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和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以及道教教理教规,团结全县道教徒,坚持爱国爱教的原则,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培养青年一 代的有志于道教事业的道教教职人员,继续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弘扬道教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加强道教组织自身建设,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宗教和 睦,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本会宗教活动场所在凤台茅仙洞清天观,办公室设于凤台县城关州来商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六条 领导和推动广大道教徒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建设,举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始终奉持教主三宝(一慈、二俭、三让),支持道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八条 积极开展道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人才,进行道教文化资料的搜集、研究,发掘、整理凤台县道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和发展道教宝贵遗产。

 

第九条 关心会员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建立、健全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开展同县内外道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审议通过本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代表会议筹备情况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5、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6、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会议筹委会研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处理提案,推进会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代表会议和委员会议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会议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业务能力强,具有大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社会口碑好。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决议和其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协调本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自然人入会为个人会员,接受社会法人入会为团体会员。本协会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交1寸冠冕照3张。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 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 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在会员证上应载明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原则上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理事会筹集。

   2、道教信士自愿捐助。

   3、申请政府拨款。

4、会员会费。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银行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负担会员的工资、福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理事会会议表决后提交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安徽凤台茅仙洞道教协会2016621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等导致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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