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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宗教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淮南市宗教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族宗〔2020〕19号)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各市级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宗教工作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淮南市宗教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0日
淮南市宗教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宗教工作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宗教工作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强全市宗教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包括宗教团体办公经费、寺观教堂维修资金、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第三条 宗教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配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办公经费
第四条 宗教团体办公经费,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两会等四个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市委统战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宗教团体办公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宗教团体的房屋租金、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工作人员差旅费等日常工作经费。
2.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开展调研和协调处理宗教事务的合理支出。
3.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合理支出。
4.开展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的合理支出。
5.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宗教团体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新建楼、堂、馆、所等各类基建项目。
2.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3.开展宗教活动的支出。
4.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宗教团体办公经费实行申报制。每年一季度,市级宗教团体向市委统战部报送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办公经费申报材料,市委统战部相关业务科室结合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度考评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经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分配意见。
第三章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
第八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市依法登记寺观教堂(固定处所)进行维修的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市委统战部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优先安排百年寺观教堂、有重大影响的寺观教堂、省级以上和谐寺观教堂、特别困难且信教群众较多的寺观教堂;其它寺观教堂以及特别需要维修的宗教活动场所酌情安排。
第十条 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各县区宗教工作部门经实地察看、审核同意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委统战部。
第十一条 各县区申请寺观教堂维修资金项目,须详细列明拟维修寺观教堂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始建年代、规模、人员及开展活动、获得荣誉情况等)、维修原因、维修规划与概算及资金缺口等,并填报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申请表以及拟维修场所图片资料。
第十二条 市委统战部相关科室根据各县区寺观教堂维修经费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经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各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在申报新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时,须同时上报上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维修后相关图片等资料。否则,不再安排新一年度寺观教堂维修资金。
第四章 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四条 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困难补助费,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水平、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的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市委统战部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本市内经认定备案、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担任各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定不移的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
2.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正常有序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其他违法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团结和睦;
3.品行端正,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热情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团结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维护稳定;
5.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按时参加各级统战宗教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6.发挥作用明显,及时化解宗教领域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积极参与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服务社会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享受补助:
1.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2.接待容留有宗教极端思想人员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3.不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管理的;
4.对统战宗教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阳奉阴违或者故意抵制的;
5.散布极端、暴恐及其他不良言论,煽动信众引发群体事件的。
6.教风不正的;
7.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第十七条 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宗教界代表人士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统战部。市委统战部相关科室结合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发挥情况、实际困难情况等提出初步意见,报经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发放意见。补助费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宗教界代表人士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宗教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监督,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本县区宗教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委统战部每年单独组织或会同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级宗教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开展第三方审计,检查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年度经费审批拨付的参考依据。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宗教团体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